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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0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院(医院)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医院)信息,是指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院)在教学、科研及医疗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医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医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医院)师生医务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医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院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协调学院(医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院(医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医院)的信息公开指南、学院(医院)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与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医务员工和患者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学院(医院)公开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院(医院)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院(医院)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内容与范围

第八条 学院(医院)信息公开分为向院内师生医务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 学院(医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学院(医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院内公开:

(一)涉及学院(医院)师生医务员工和其他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院(医院)师生医务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院(医院)各单位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院内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学院(医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院(医院)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医疗服务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学院(医院)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院(医院)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学院(医院)领导的相关信息;

(三)学院(医院)事业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学院(医院)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学院(医院)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学生招生、毕业、收费、奖助学金、科研成果、获奖情形等统计信息,教职工职称评定、表彰奖励、人才引进等与师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医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八)医院依法执业、诊疗科目、从业人员资质、设备信息、诊疗服务流程、医疗保险报销、医疗纠纷处理、便民服务措施等医疗服务有关信息;

(九)院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三条 学院(医院)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或专利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或专利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与学院(医院)教职医务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八)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九)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院(医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医务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需要,向学院(医院)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院(医院)信息,办公室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院(医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医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院(医院)信息进行审查。

学院(医院)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学院(医院)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院(医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院(医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基本内容、负责部门、公开途径及形式等内容。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医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医院)网站及内部网站;

(二)学院(医院)微信公众号及内部微信群等新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中层干部周会、科室工作会议等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拟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

(二)信息拥有部门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学院(医院)办公室审核,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可以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学院(医院)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学院(医院)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学院(医院)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学院(医院)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 学院(医院)师生医务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院(医院)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学院(医院)办公室负责受理本院师生医务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于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医院)师生医务员工和其他主体向学院(医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医院)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院(医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四条 学院(医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对于学院(医院)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办公室同意,告知申请人。学院(医院)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院(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医院)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院(医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医院)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实行监督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 由学院(医院)党委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一)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二)信息公开日常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学校、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媒体和有关单位对学院(医院)的信息公开进行外部监督;学院(医院)各部门以及师生医务员工进行内部监督。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

(三)信息公开定期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载体建设、师生医务员工和社会对信息公开的满意度。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医务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主动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医院)办公室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医院)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院(医院)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配合学院(医院)办公室做好依申请信息回复工作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院(医院)信息内容的、学院(医院)信息公开指南和学院(医院)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医院)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医院)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告后施行。



2019年2月